(2017)豫0421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郭庆花、郭建可与宝丰县杨庄镇柳沟营村第十村民组、宝丰县杨庄镇柳沟营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丰县杨庄镇柳沟营村民委员会,郭庆花,郭建可,宝丰县杨庄镇柳沟营村第十村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1执异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宝丰县杨庄镇柳沟营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建坡,系该村支部书记。申请执行人郭庆花,女,1953年3月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郭建可,女,1983年10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宝丰县杨庄镇柳沟营村第十村民组。负责人李宏军,系该组组长。在本院执行郭庆花、郭建可与宝丰县杨庄镇柳沟营村第十村民组、宝丰县杨庄镇柳沟营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宝丰县杨庄镇柳沟营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宝丰县杨庄镇柳沟营村民委员会称,贵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的(2016)豫0421执472号之一裁定冻结我村民委员会的账户资金,该笔款系郑万高铁占用我村第四、五、六村民小组的土地、附属物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而并非我村民委员会的自有资金,该项资金属专款专用,因此申请解除该笔款项的查封。本院查明,在2011年期间县里因建设集聚区,申请执行人的承包地被征用,被征用土地每亩补偿标准为31950元,申请执行人的土地被征用一亩半,征用后被执行人支付了部分补偿款,后因其他原因下余款项拒不履行,后被宝丰法院判决二被执行人支付土地补偿款37340.3元。本院认为,二被执行人因建设集聚区,征用二申请人的土地因按法院判决履行所欠款项,针对异议人柳沟营村委员会所提法院所冻结资金系郑万高铁补偿第四、五、六村民小组的专项资金,不是村民委员会的自用资金。因该笔款项向村民委员会拨付时没有明细表,也未针对某个村民进行拨付。故对村民委员会提出的不是村委员会自用资金的异议,因证据不足,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宝丰县杨庄镇柳沟营村民委员会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跃勇审判员 杨学宽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维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