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3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3405张家港市天隆电气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建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市天隆电气有限公司,常州市建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3405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天隆电气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常州市建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张家港市天隆电气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建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9日向常州市建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支付合同款,但被执行人常州市建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常州市建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邵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季诣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