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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2行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XX与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02行初19号原告XX,男,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现住浙江省建德市。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中河中路88号。法定代表人秦文,局长。原告XX诉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XX于同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XX25元。审 判 长  李小丹人民陪审员  陈 宏人民陪审员  朱建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程 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