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秀艳、贾云峰与被执行人徐艳春、李德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艳,贾云峰,徐艳春,李德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223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艳,女,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申请执行人:贾云峰,男,198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徐艳春,女,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执行人:李德贵,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申请执行人王秀艳、贾云峰与被执行人徐艳春、李德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302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书,约定被执行人徐艳春、李德贵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6000000元及判决利息2860000元,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秀艳、贾云峰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6日以公告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徐艳春、李德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艳春、李德贵未按规定时间履行判决书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等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徐艳春位于鸡西市鸡冠区X门市-X,建筑面积194平方米的门市房(房屋产权证号:X)。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王秀艳、贾云峰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徐艳春、李德贵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王秀艳、贾云峰发现徐艳春、李德贵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徐艳春、李德贵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文胜审判员 吕昌斌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秀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