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6执16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重庆巴格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帝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巴格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帝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6执16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重庆巴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钟宗强,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帝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黄县。法定代表人王彬,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巴格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帝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江西帝玛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帝玛实业有限公司在七日内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重庆巴格科技有限公司货款计人民币63470元、截至2016年3月28日产生的利息计人民币565.2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00.92元、执行费871.04元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西帝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给付了申请执行人重庆巴格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0000元。本院经向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江西帝玛实业有限公司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均已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申请执行人重庆巴格科技有限公司未申请对上述抵押财产进行评估、拍卖。除此之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帝玛实业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之后,被执行人江西帝玛实业有限公司提出分期履行的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重庆巴格科技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江西帝玛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还款计划。由于分期履行计划持续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重庆巴格实业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额为64035.27元,案件受理费700.92元,执行费871.04元,已执行标的额1000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55607.2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真伟审判员 孙继军审判员 习国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祝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