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2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宋以龙与郑为高、安徽省三兴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以龙,郑为高,安徽省三兴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光大环保能源(博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2民初897号原告宋以龙,男,汉族,1988年6月28日生,住江苏省睢宁县。被告郑为高,男,汉族,1972年3月24日生,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安徽省三兴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泉山。法定代表人陈中元,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泉山洞山西路98号。法定代表人黄庆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白丁,该公司员工。被告光大环保能源(博罗)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湖镇镇新作塘村花果山。法定代表人蔡曙光,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宋以龙诉被告郑为高、安徽省三兴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光大环保能源(博罗)有限公司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2017年4月25日,原告宋以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以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5元(已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宋以龙负担。审 判 员 付晓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周 欣书 记 员 胡志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