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河南新东方置业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尹楷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新东方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孔发商贸有限公司,尹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32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新东方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顺利,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河南孔发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亚美,总经理。被执行人尹楷华,男,汉族,1991年9月26日出生。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郑仲裁字第073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尹楷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划拨尹楷华名下的银行所有存款。审判员 高 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