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2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刘思宁与杨洪宇、赵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思宁,杨洪宇,赵海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2民初494号原告刘思宁,女,汉族,学生,现住望奎县。法定代理人刘福军,男,汉族,现住望奎县。被告杨洪宇,男,汉族,住兰西县新民社区西三道街。被告赵海涛,男,汉族,住兰西县兰西镇跃进村。原告刘思宁与被告杨洪宇、赵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刘思宁于2017年4月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思宁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洪宇、赵海涛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思宁撤诉。案件受理费57.92元,由原告刘思宁负担。审判员 刘显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岳胜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