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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2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刘思宁与杨洪宇、赵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思宁,杨洪宇,赵海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2民初494号原告刘思宁,女,汉族,学生,现住望奎县。法定代理人刘福军,男,汉族,现住望奎县。被告杨洪宇,男,汉族,住兰西县新民社区西三道街。被告赵海涛,男,汉族,住兰西县兰西镇跃进村。原告刘思宁与被告杨洪宇、赵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刘思宁于2017年4月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思宁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洪宇、赵海涛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思宁撤诉。案件受理费57.92元,由原告刘思宁负担。审判员  刘显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岳胜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