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40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都市风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怡景中心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都市风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怡景中心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40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都市风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人民大厦8楼807-8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25355183。法定代表人乔峰。委托代理人李如馨,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深圳市怡景中心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福华路新怡景商业中心,组织机构代码736298241。法定代表人张勇。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都市风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怡景中心城商业发展有限���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99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847526.15元等费用,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深圳市怡景中心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招商深圳分行开立的75×××88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6923.87元、在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开立的11×××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331.52元,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广发银行深圳分行开立的10×××33账户存款人民币840000元。2017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称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请求本院对本案作结案处理。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院将扣除执行费人民币10875.26元后的剩余款项人民币31380.13元已退还被执行人,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995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广发银行深圳分行10×××33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长李振宇审 判 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 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