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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9财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姚凯洲、杨富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凯洲,杨富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9财保111号申请人:姚凯洲,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住永年区。被申请人:杨富强,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住邯郸县。申请人姚凯洲与被申请人杨富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8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富强驾驶的冀D×××××号轻型普通货车,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富强驾驶的冀D×××××号轻型普通货车。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社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印)书记员  夏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