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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2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松松与张伟;山西新利衡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松,张伟,山西新利衡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2民初270号原告:王松松,男,1985年8月12日生,汉族,现住滨州市。被告:张伟,男,1962年4月5日生,汉族,现住晋中市。被告:山西新利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清徐县徐沟镇北郜村清东路3号。法定代表人:高宇,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公司,住所:山西省清徐县文源路东段59号。法定代表人:刘瑞明,任该公司经理。原告王��松与被告张伟、山西新利衡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松松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对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其身体伤残等级及车辆损失进行鉴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松松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杨春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