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付伟、愈洁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伟,愈洁,龚国锋,向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财保47号申请人:付伟,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申请人:愈洁,男,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委托代理人:魏长峰,男,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龚国锋,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申请人:向莉莉,女,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申请人付伟、愈洁于2017年4月20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龚国锋、向莉莉共同共有的位于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塔尔山村·南湖村人信·千年美丽四期丁香里7栋3层2室房产(2016武汉市蔡甸不动产权第0001363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付印庭提供其名下的位于武汉市青山区127街57门房产(青2001228**)予以担保。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出具保函(保单号PZDM201742010000000460)并予以担保。2017年4月25日,武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付伟、愈洁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龚国锋、向莉莉共同共有的位于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塔尔山村·南湖村人信·千年美丽四期丁香里7栋3层2室房产(2016武汉市蔡甸不动产权第0001363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二、对担保人付印庭名下的位于武汉市青山区127街57门房产(青2001228**)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龚国锋、向莉莉各负担25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梦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