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民终3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3391孙金奎与刘树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树辉,孙金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终33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树辉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兴明,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金奎上诉人刘树辉因与被上诉人孙金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2民初8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上诉人刘树辉二审期间提供了新的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2民初851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7840元,退还上诉人刘树辉。审 判 长 刘芳芳代理审判员 葛 娜审 判 员 王晓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青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