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81执5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淑虹与杨正芬、谢荣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虹,杨正芬,谢荣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81执542-1号申请执行人:王淑虹。被执行人:杨正芬。被执行人:谢荣中。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淑虹与被执行人杨正芬、谢荣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玉门市公证处(2015)甘玉证字第1046号公证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正芬、谢荣中履行案件款250000元,并承担执行申请费3650元,合计2536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正芬、谢荣中位于玉门市玉门镇原南门村五组14号房屋一院因行政拆迁被拆除,拆迁补偿款本院现正在协调扣留、提取中。经本院查询,杨正芬、谢荣中在我院辖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邱文礼审 判 员 梁 鸿代理审判员 魏万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