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民特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云南外语学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鲁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云南外语学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鲁静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特53号申请人:云南外语学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嵩明县杨林职教园区云南外事外语职业学院内。法定代表人:孙懿,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松涛,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鲁静,女,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朝文,云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维权中心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云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维权中心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云南外语学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鲁静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云南外语学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称,请求撤销昆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昆劳人仲案字(2017)第25-1号仲裁裁决。事实及理由为:云南外语学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鲁静解除劳动合同系因鲁静违反了云南外语学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劳动纪律连续旷工,而并非系因未为鲁静缴纳社会保险,也并非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但仲裁裁决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裁决云南外语学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鲁静经济补偿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故应当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鲁静称,申请人云南外语学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没有为鲁静缴纳五险,没有支付劳动报酬,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查明:2017年2月8日,昆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昆劳人仲案字(2017)第25-1号仲裁裁决:一、云南外语学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鲁静支付2016年10月份工资4660元;二、云南外语学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鲁静支付2013年10月2日至2016年10月27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3915元;三、云南外语学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数为鲁静补缴2013年10月至2016年10月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应承担部分由单位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由个人承担。该仲裁裁决书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现申请人云南外语学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为仲裁院对本案争议所作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本案中,昆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对争议所作裁决均属于上述条文规定的终局裁决的范围,申请人云南外语学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所诉系案件事实问题,且其并无证据可以证实昆劳人仲案字(2017)第25-1号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故对其申请,本院予以驳回。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云南外语学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云南外语学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陆有林审判员 方云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攀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