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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民初字第033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史浚锋与徐锁根、王翠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浚锋,徐锁根,王翠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3367号之二原告:史浚锋,男,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徐锁根,男,195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王翠荣,女,195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系徐锁根的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浚锋与被告徐锁根、王翠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4月25日,原告以无法补全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浚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史浚锋负担。审 判 长  郭 峰人民陪审员  符惠仙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