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民初字第033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史浚锋与徐锁根、王翠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浚锋,徐锁根,王翠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3367号之二原告:史浚锋,男,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徐锁根,男,195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王翠荣,女,195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系徐锁根的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浚锋与被告徐锁根、王翠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4月25日,原告以无法补全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浚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史浚锋负担。审 判 长 郭 峰人民陪审员 符惠仙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