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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2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马海俊与马海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俊,马海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2191号原告马海俊,男,1966年5月11日生,汉族。被告马海江,男,1967年6月12日生,汉族。原告马海俊与被告马海江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马海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海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海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海俊负担。审判员  吴俊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聪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