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2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马海俊与马海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俊,马海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2191号原告马海俊,男,1966年5月11日生,汉族。被告马海江,男,1967年6月12日生,汉族。原告马海俊与被告马海江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马海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海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海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海俊负担。审判员 吴俊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聪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