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07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支行与蒋水英、蒋晓黎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支行,蒋水英,蒋晓黎,王昌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琼9007民初110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支行,住所地:东方市八所镇东方大道22号。单位负责人:林凯,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得志,该银行职工。被告:蒋水英,女,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蒋晓黎,女,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公民身份号码×××。系被告蒋水英妹妹。被告:王昌鼎,男,199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公民身份号码×××。系被告蒋水英儿子。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支行与被告蒋水英、蒋晓黎、王昌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发现,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蒋水英、蒋晓黎、王昌鼎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时,蒋水英与王昌鼎共同居住的房子无人在家,蒋水英原先的工作单位东方市新龙中心小学告知其已调离该校,不知去向。蒋晓黎所在的幼儿园已经倒闭关门。原告也未能找到三被告,本院认为,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对被告蒋水英、蒋晓黎、王昌鼎进行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由审判员王小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卢运标、人民陪审员陈泰华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延长本案举证期限15日,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计算。kbldxmibponfawzwcd审判长王小娟人民陪审员陈泰华人民陪审员卢运标书记员杨雨桑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内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