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2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王灵枝、陈峰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灵枝,陈峰,乔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特9号申请人王灵枝,女,1966年10月7日生,汉族,住荥阳市。委托代理人孟水,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峰,男,1976年4月16日生,汉族,住荥阳市。被申请人:乔红,女,1976年4月16日生,汉族,住荥阳市。申请人王灵枝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霞进行了审查。申请人王灵枝称:2016年4月8日,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签订借款抵押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贰拾万元,借款期限为六个月(自2016年4月8日起至2016年10月7日止),借款期内的借款月利率为千分之二十。申请人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被申请人承担。上述借款,二被申请人自愿将其共有的位于荥阳市工业路南段西侧康泰花园的房产(荥房权证字第10010086**号)办理抵押登记(荥房他证字第××号),抵押于申请人作为担保被申请人按期归还申请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贷款本金及支付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债权得到清偿的担保。现借款已到期,二被申请人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故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实现担保物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申请人提供的地址,本院无法向被申请人送达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材料及诉讼文书。在二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为保证二被申请人的知情权和程序参与权,本院对申请人的申请能否成立不能确信。故对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以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王灵枝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申请费4300元,由申请人王灵枝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其已经交纳的申请费可以从案件受理费中扣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赵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智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