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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1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尚成林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成林,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1民初710号原告:尚成林,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中兴东大街东方银座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682794353M。负责人:张建京,该公司总经理。尚成林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尚成林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成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尚成林负担。审判员  宋永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英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