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助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助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1396号原告: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会展大街与珠海路交汇处福临家园院内。法定代表人:迟贵,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助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助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林乐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书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