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23执2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唐时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邹茂林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时军,邹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23执2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时军,男,1972年9月6日生,户籍地:云南省盈江县。被执行人邹茂林,男,1989年5月21日生,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唐时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邹茂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盈江县人民法院(2016)云3123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邹茂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17年4月18日权利人唐时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108322元(执行款104430元、案件受理费2390元、执行费1502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邹茂林在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有存款5167.84元。因案件执行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邹茂林在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的存款5000元(账户内实有金额5167.84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4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正勇审判员 张国盈审判员 黄正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维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