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6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城支行与花建民、杨红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城支行,花建民,杨红杰,任栓保,郭金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6民初329号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城支行(原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濮城信用社),住所地范县濮城镇南环路镇政府东。负责人:刘发省,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永旗,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工,住范县。被告:花建民,男,196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被告:杨红杰,女,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任栓保,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郭金梅,女,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濮阳县。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城支行(以下简称范县农商银行濮城支行)与被告花建民、杨红杰、任栓保、郭金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永旗、被告花建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红杰、任栓保、郭金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县农商银行濮城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花建民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83510元(利息自2014年9月30日计算至2015年1月6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2.被告杨红杰、任栓保、郭金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6日,被告花建民向原告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月息为10.5‰,逾期罚息为15.75‰。杨红杰、任栓保、郭金梅为花建民的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派人催要,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花建民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和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杨红杰、任栓保、郭金梅未作答辩。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存款凭条、河南银监局文件。被告花建民提交了证明一份。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花建民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不具关联性,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6日,被告花建民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4年1月6日起至2015年1月6日止,月利率10.5‰,逾期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同日,被告杨红杰、任栓保、郭金梅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为花建民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2014年1月6日,原告依约支付了借款。被告借款后,未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已付清至2014年9月30日。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原被告双方的借款及担保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签约各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支付了借款,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范县农商银行濮城支行要求花建民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红杰、任栓保、郭金梅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未超出其保证期间,对花建民的上述借款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杨红杰、任栓保、郭金梅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花建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城支行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杨红杰、任栓保、郭金梅对花建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53元,由被告花建民、杨红杰、任栓保、郭金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树峰审判员 马文慧审判员 吴周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伟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