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186崔丽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刑初186号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丽,女,1987年12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暂住苏州市相城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7〕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丽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6日晚,被告人崔丽在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花倪村被害人司涛暂住处,趁其不备,窃得被害人司某价值人民币1234元的VIVO牌V3MAXA型手机1部,后通过该手机上的微信平台,从被害人司某微信绑定银行卡中窃得人民币3800元,共计窃的价值合计人民币5034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上述手机并已发还被害人司某。被告人崔丽向被害人退赔并取得谅解。被告人崔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崔丽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崔丽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物证VIVO牌V3MAXA型手机(系照片),书证收条、刑事和解协议书、银行卡交易明细,被害人司某的陈述,苏州市相城区���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意见,现场照片,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崔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情节,可以对被告人崔丽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丽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罗 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育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