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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方俊与傅金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方俊,傅金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888号原告:刘方俊,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傅金忠,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方俊与被告傅金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刘方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方俊撤诉。案件受理费1014元,减半收取507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127元,由原告刘方俊负担。审 判 长  宋治宇人民陪审员  吴遵政人民陪审员  孙士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左璐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