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丽明与王润苗、王自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明,王润苗,王自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1民初1393号原告:李丽明,女,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琳、陈耿阳,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润苗,男,199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告:王自力,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芬,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杰超,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李丽明与被告王润苗、王自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李丽明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丽明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丽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丽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洪一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高国栋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