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樊燕妮与闫雷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燕妮,闫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440号申请执行人樊燕妮,女,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罕井镇中山村四组。被执行人闫雷,男,198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罕井镇蟠桃村三组。本院在执行樊燕妮与闫雷离婚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13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420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等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闫雷银行存款42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用拍卖或变卖款支付案款、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晓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保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