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81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胡瑾与肖建文、姚俊梅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瑾,肖建文,姚俊梅,王晓明,王晓红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81民初813号原告:胡瑾,女,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代理人:刘少根,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建文,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姚俊梅,女,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王晓明,男,1965��10月1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王晓红,女,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胡瑾诉被告肖建文、姚俊梅、王晓明、王晓红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案在审理中,原告胡瑾以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瑾主动撤回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瑾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胡瑾负担。审判员 郎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