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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72执2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广州中海物流有限公司、梧州市龙圩区东成煤炭贸易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中海物流有限公司,梧州市龙圩区东成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吴妙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72执2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州中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号天银商贸大厦**************房。法定代表人:苏尚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梧州市龙圩区东成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苍梧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吴妙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妙潮,女,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申请执行人广州中海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梧州市龙圩区东成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吴妙潮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海事法院(2015)广海法初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州海事法院立案后将本案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4949943.97元。执行中,本院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车辆登记部门、法人登记机关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船舶、证券等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在西安市临潼区相桥镇湾刘村堆存有煤炭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核实,该处目前并无被执行人的煤炭存放。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中伟审 判 员  谢媛媛代理审判员  朱世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成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