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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2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淦家华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淦家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12刑初52号公诉机关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淦家华,外号“华佬”,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现住九江市永修县白鹤山庄C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27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淦家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丽娜,被告人淦家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底至2016年6月4日,被告人淦家华伙同熊维清、陈小华、邹荣华(三人均已判决)在南昌市新建区樵舍镇枫树村聂家村辉进实业公司场地内开设赌场,每天有30-40人在该赌楼以押宝的方式赌博,输赢上万,被告人淦家华从中抽头赢利。该赌场分工明确,被告人淦家华雇佣陈某、熊某1负责在赌场周边望风,邹某负责开车接送参赌人员,被告人淦家华每天支付200-300元不等的报酬给陈某、熊某1、邹某。2016年6月4日下午,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相关参赌人员18余人,缴获赌资12万余元。另查明,2016年12月5日,被告人淦家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涂劲松、吴某成、魏校财、熊某2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人熊某1、陈某、邹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收缴物品清单,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6)赣0112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淦家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淦家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宜人民陪审员  熊斯樑人民陪审员  杜玉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熊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1)有悔罪表现;(1)没有再犯罪的危险;(1)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