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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建双与吉林省金世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双,吉林省金世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693号原告:刘建双,住吉林省长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云凤,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金世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东环城路5639号。法定代表人:王海涛,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圣,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月明,吉林圣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双诉被告吉林省金世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双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吉林省金世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准许原告刘建双撤回对被告吉林省金世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3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建双承担。审 判 长  赵 爽人民陪审员  李淑杰人民陪审员  李志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东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