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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正午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午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2刑初41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正午,男,1992年5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苏省新沂市。被告人李正午曾因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于2014年7月1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盗窃,于2015年12月16日被该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8日、2016年7月28日被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四个月。因本案于2017年2月2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4日再次被该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0日被逮捕。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7]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正午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小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正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正午在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人民中路628号海阔天空网吧上网时,趁在121号机位上网的被害人李某睡着之际,窃得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价值人民币4998元的苹果6S手机1部。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正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常州市武进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正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正午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正午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原羁押8日,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责令被告人李正午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499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旭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