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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3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朱洪兵与汤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辉,朱洪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民终32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汤辉,男,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和辉,江苏万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江苏万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洪兵,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心泽,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上诉人汤辉因与被上诉人朱洪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7民初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汤辉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上诉费用由朱洪兵承担。事实与理由:1.汤辉在本案中不是共同借款人,汤辉出具承诺是基于对已故父亲的尊重,愿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其父债务。汤辉所作的承诺是由其慢慢偿还,故朱洪兵应当给予汤辉还款以合理的准备时间。2.一审根据汤辉所作承诺认定本案构成债务转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债务转移的主体必须是三方,而本案中汤辉出具承诺是在原债务人汤晓强去世以后,三方不可能形成债务转移的合意,故不能构成债务转移。3.本案也不构成债务加入,汤辉在汤晓强去世以后出具承诺,之前汤晓强未将债务告知汤辉,汤辉对汤晓强和朱洪兵的债务并不知情,汤辉并没有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因此不符合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朱洪兵辩称:双方债权债务关系自汤辉向朱洪兵出具还款承诺时已经形成,还款承诺是汤辉的真实意思表示,汤辉作为借款人汤晓强的儿子替其父清偿债务合乎情理亦符合法律规定,其他继承人是否应当承担债务只是处理遗产继承时的内部事项。汤辉在明知汤晓强欠了朱洪兵钱且出具了还款承诺后又否认债权债务关系,不符合基本道德规范。综上,本案应维持原判。朱洪兵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汤辉归还借款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0月11日,汤辉的父亲汤晓强向朱洪兵借款3万元。此后,汤晓强去世。2015年1月11日,汤辉向朱洪兵出具承诺书,注明:汤晓强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朱洪兵借款3万元,该款由汤辉慢慢偿还。承诺书出具后,汤辉未归还上述款。一审法院认为,朱洪兵提交了汤晓强出具的借条原件,借条所涉借款金额不大,汤辉并无证据证明该借款事实未实际发生,故应认定上述借款是真实的。原债务人汤晓强去世后,汤辉出具承诺书,同意归还上述借款,该承诺书是有效的,朱洪兵、汤辉之间因该承诺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故汤辉应当归还上述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一审判决:汤辉应归还朱洪兵借款3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汤辉承担。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结合当事人的上诉和答辩意见,经双方一致确认,本院归纳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汤辉是否应当就案涉的3万元向朱洪兵承担还款责任。本院认为,债务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合同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债务转移应当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汤晓强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朱洪兵借款3万元,双方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汤晓强去世后,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又因汤辉于2015年1月11日向朱洪兵出具案涉还款承诺书,自愿承担该项债务的履行,故案涉借款的还款义务人已由汤晓强的继承人转为汤辉,构成债务转移。朱洪兵同意案涉债务的转移,并据此向汤辉主张权利。汤辉现以汤晓强去世以后三方不可能形成合意为由主张债务转移不成立,该项上诉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汤辉、朱洪兵之间已就案涉3万元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同时案涉承诺书未明确约定归还债务的期限,朱洪兵可随时向汤辉主张债权,一审法院判令汤辉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汤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汤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吴劲松审判员  夏奇海审判员  朱永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文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