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萍蓉与黄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萍蓉,黄永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467号原告:赵萍蓉,女,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彪,重庆含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重庆含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永梅,女,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萍蓉与被告黄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赵萍蓉以黄永梅经常居住地位于南岸区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黄永梅偿还借款及利息。经审查,赵萍蓉、黄永梅户籍所在地均为重庆市潼南区,且赵萍蓉未举证证明黄永梅经常居住地为南岸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双方未书面约定管辖,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现赵萍蓉起诉要求黄永梅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争议标的为货币,赵萍蓉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因原、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范围,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张 鑫人民陪审员 赖喜富人民陪审员 黎海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