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9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林海与被告高富龙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林海,高富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9民初206号原告杨林海,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住岢岚县。被告高富龙,男,成人,住岢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林海与被告高富龙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林海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林海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林海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陈文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段宏伟书 记 员 柴武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