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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9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林海与被告高富龙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林海,高富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9民初206号原告杨林海,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住岢岚县。被告高富龙,男,成人,住岢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林海与被告高富龙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林海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林海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林海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陈文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段宏伟书 记 员 柴武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