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21执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邵坚铭、洪聚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坚铭,洪聚南,吴莹,廖汝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21执985号申请执行人:邵坚铭,女,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委托代理人:卢伟,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洪聚南,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吴莹,女,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廖汝兰(曾用名廖汝莲),女,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惠州市仲恺区。申请执行人邵坚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桂0821民初23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吴莹、洪聚南、廖汝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吴莹、洪聚南、廖汝兰共同偿还借款1432918元及利息(另计)给申请人邵坚铭。被执行人吴莹、洪聚南、廖汝兰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0653元(申请人已预交11148元)、执行费16729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吴莹、洪聚南、廖汝兰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本院查明财产状况如下:在(2016)桂0821执338号案件中已查封吴莹名下的牌号为“桂R×××××”五菱牌小汽车一辆(下落不明)、“桂R×××××”大众牌小型汽车一辆(已扣押)、坐落于广西平南县平南镇中国建设银行平南县支行院内404号商品房一套;已查封洪聚南、吴莹共有的坐落于平南县思旺镇思旺街华宇住宅楼1-605号商品房一套、洪聚南、吴莹共有的坐落于平南县思旺镇思旺街华宇住宅楼1-505号商品房一套。“桂R×××××”大众牌小型汽车及坐落于平南县思旺镇思旺街华宇住宅楼1-605、1-505号商品房的评估、拍卖程序正在进行。在(2016)桂0821执96号案件中已查封被执行人洪聚南所有的坐落于平南县平南镇金水岸花园小区(江滨丽苑)的商品房一套,该房屋的评估、拍卖程序正在进行,廖汝兰名下无任何财产登记。申请执行人邵坚铭可以参与分配上述被执行人吴莹、洪聚南的财产拍卖所得价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莹、洪聚南上述已查明的财产正在进行评估、拍卖,廖汝兰在本案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邵坚铭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821民初2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胜审判员 宋华海审判员 薛昌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