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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刘岩与公主岭市��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岩,公主岭市靓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淑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民初981号原告:刘岩,男,现住公主岭市。被告:公主岭市靓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淑丽,系经理。地址:公主岭市响水镇街北。被告:张淑丽,女,现住公主岭市。原告刘岩与被告公主岭市靓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靓逸房产公司)、被告张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主岭市靓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张淑丽经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靓逸房产公司、张淑丽偿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借款500000元按月利2分计算,自2015年12月20日计算至借款还清止);2.诉讼费由靓逸房产公司、张淑丽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0日靓逸房产公司向刘岩借款500000元,靓逸房产公司法人张淑丽在借据上签字。这笔借款包含在2015年12月20日张淑丽给陈汉杰出的借据借款2442589元内,因为刘岩借给靓逸房产公司钱是通过陈汉杰借的,是刘岩的钱,刘岩又让靓逸房产公司法人张淑丽给出了500000元的借条。现在这笔钱靓逸房产公司和张淑丽一直没还给刘岩。靓逸房产公司、张淑丽缺席无答辩。刘岩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庭审进行了质证和认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20日靓逸房产公司通过陈汉杰向刘岩借款500000元,该笔借款包含在2015年12月20日靓逸房产公司、张淑丽给陈汉杰出的借款2442589元借据内,同时靓逸房产公司法人张淑丽又给刘岩给出了借款500000元的借条。2016年9月3日,张淑丽偿还给陈汉杰本利合计1100000元,张淑丽在给陈汉杰出的借款2442589元借据后面签字确认还欠1454718元,该1454718元中仍然包括欠刘岩的500000元。本院认为,刘岩主张逸房产公司和张淑丽欠其借款500000元事实清楚,双方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现刘岩起诉要求靓逸房产公司和张淑丽偿还借款500000元的诉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刘岩按月利2分请求利息没有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二款一项的规定,刘岩主张的利息可自2016年9月3日开始按年利率6%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二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公主岭市靓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淑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刘岩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借款500000元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9月3日计算至借款还清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公主岭市靓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淑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正龙人民陪审员  武淑范人民陪审员  马晓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钰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