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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关于温州市鹿城区丰门欧鸽鞋厂与王宏伟、王少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鹿城区丰门欧鸽鞋厂,王宏伟,王少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690号原告:温州市鹿城区丰门欧鸽鞋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丰门街道鞋都*期L3地块*号楼*楼。经营者徐圆妹,女,1984年10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桓,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宏伟,男,1970年2月1日出生,住常德市武陵区。被告:王少凯,男,1999年9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温州市鹿城区丰门欧鸽鞋厂与王宏伟、王少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温州市鹿城区丰门欧鸽鞋厂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温州市鹿城区丰门欧鸽鞋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州市鹿城区丰门欧鸽鞋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温州市鹿城区丰门欧鸽鞋厂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印 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叶洁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