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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2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姜海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海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2880号原告: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宝园三里111楼302室。法定代表人刘涛,职务总经理。被告:姜海洋,男,198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海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程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勇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