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姜文龙、即墨市鑫凯源印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文龙,即墨市鑫凯源印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570号申请执行人姜文龙。被执行人即墨市鑫凯源印织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一案中。因暂时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82执57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胡志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