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2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吴智勇与徐望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智勇,徐望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2执408号申请执行人:吴智勇被执行人:徐望新本院在执行吴智勇与徐望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1222民初13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继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