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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民终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支公司、刘立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支公司,刘立华,高侠,周丽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4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中段。负责人:孙艳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立华,男,196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侠,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纪闽,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丽娟,女,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荆维功,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丽华、高侠、周丽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1民初5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1民初578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9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皮桂山代理审判员  李英进代理审判员  郜志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迪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