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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执字第009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江涛、施丽与黄林、杨燕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涛,施丽,黄林,杨燕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9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涛,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申请执行人施丽,女,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被执行人黄林,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杨燕林,女,1966年10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2015)鄂茅箭民一初第004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11月10日委托湖北天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黄林位于茅箭区五堰街办苏州路10号1幢1-1-2号房产(证号:20030560)进行评估,评估价370700元。2017年4月6日,委托湖北德融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现申请执行人江涛、施丽申请将该财产以流拍价370700元元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黄林位于茅箭区五堰街办苏州路10号1幢1-1-2号房产(证号:20030560)作价3707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施丽抵偿欠款370700元。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施丽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施丽(身份证号:)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 判 长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何 源代理审判员  李润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