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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高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81刑初12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捕前住。2016年12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安市看守所。武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卫平、李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8、9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高某在武安市大同镇宝元玻璃厂李某2飞宿舍内,趁无人之际,在办公室抽屉内盗窃一张奖项为100元的刮刮乐彩票后到大同镇体育彩票店兑换100元现金后挥霍。2、2016年8、9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高某在武安市大同镇宝元玻璃厂李某2飞宿舍内,趁无人之际,在办公室抽屉内盗窃一张奖项为30元的刮刮乐彩票后到小屯体育彩票店兑换30元现金后挥霍。3、2016年11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高某窜至武安市大同镇宝元玻璃厂李某2飞宿舍内盗窃一台银灰色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副眼镜、一件黑色外套棉服和一件红色方格保暖衬衣。经武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1284.5元。破案后赃物被追回退还失主。4、2016年11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高某窜至武安市大同镇北冯昌村高某1家中,盗窃400元现金和两张农业银行卡,后现金被挥霍。5、2016年12月3日16时许,被告人高某窜至武安市大同镇北冯昌村高某2山家,盗窃40多元现金和一张农业银行卡,后现金被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害人李某2飞、高某1、高某2山陈述;证人王某1、葛某、韩某、王某2、安某证言;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尿检报告;扣押物品清单;被盗物品照片;购机发票;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被告人高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多次且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多次盗窃,应从重处罚;但其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部分赃物已追回,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建议对被告人高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幅度内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6日至2017年12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高某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杜利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 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