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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民初2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宁城县诚达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城县诚达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2130号原告:宁城县诚达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城宾馆3楼。法定代表人:赵某,公司经理。被告:冯某,男,46岁,汉族,居民,住宁城县。本院在审理宁城县诚达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城县诚达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22元,合计47元,由原告宁城县诚达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爱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晓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