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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3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正富与志丹县诚宇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富,志丹县诚宇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3民初986号原告:李正富,男,汉族,1974年2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华池县。被告:志丹县诚宇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正富诉志丹县诚宇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依法公告向被告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原告李正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正富以欲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正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退付原告李正富962.5元。审 判 长  杨虎林代理审判员  赵 娜人民陪审员  付小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陶成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