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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执2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周海峰与被执行人陈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海峰,陈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2378号申请执行人:周海峰,男,1979年6月0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红山街道京沈路三段150号楼3单元1201室被执行人::陈向华,男,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叶柏寿街道兴工路**号楼*单元***室。关于申请执行人周海峰与被执行人陈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8月05日作出的(2016)辽1322民初32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247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孙 静执行员  陈晓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