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2财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申请曹福文等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曹福文,初荣玲,吕连才,曹淑萍,刘宏宝,袁成,曹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2财保138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新立街十委。负责人:单明学职务:行长被申请人:曹福文,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黑龙江省兰西县兰西镇永久村头道沟屯。被申请人初荣玲,女,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黑龙江省兰西县兰西镇永久村头道沟屯。被申请人:吕连才,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黑龙江省兰西县兰西镇永久村头道沟屯。被申请人:曹淑萍,女,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兰西县兰西镇永久村头道沟屯。被申请人:刘宏宝,男,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黑龙江省兰西县兰西镇永久村头道沟屯。被申请人;李玉凤,女,198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黑龙江省兰西县兰西镇永久村头道沟屯。被申请人:袁成,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黑龙江省兰西县兰西镇永久村头道沟屯。被申请人:曹玉,男,196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黑龙江省兰西县兰西镇永久村头道沟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曹福文与初荣玲系夫妻关系,刘宏宝与李玉凤系夫妻关系,吕连才与曹淑萍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为曹福文贷款40,000.00元,吕连才贷款30,000.00元,刘宏宝贷款50,000.00元,袁成贷款50,000.00元,曹玉贷款30,0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期限为2014-1-9日至2015-1-9日,贷款日期截止后曹福文未偿还借款,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多次催缴无果,至2016年6月23日曹福文尚欠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50,594.81元,为保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的合法权益顺利实现,故请求对曹福文在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内存款10,000.00元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曹福文在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内存款10,000.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20.00元,由申请人先行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