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30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民初209号原告伍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甘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某,李某某,甘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30民初209号原告伍某某,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龙山县人。委托代理人向光梅,男,龙山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68年5月3日出生,苗族,湖南省龙山县人。被告甘某某,女,湖南省龙山县人。上列被告李某某、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才明,男,湖南碴哂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甘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因本案系诉前调解,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田代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