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民初7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清荣与陵县吉星照担保有限公司、陈素芹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荣,陵县吉星照担保有限公司,陈素芹,陈丽平,许香芹,周迎春,王丽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737-1号原告:王清荣,男,1963年8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陵县吉星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素芹,经理。被告:陈素芹,女,1959年2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陈丽平,女,1965年11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许香芹,女,1958年10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周迎春,女,1958年1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王丽霞,女,1962年3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荣与被告陵县吉星照担保有限公司、陈素芹、陈丽平、许香芹、周迎春、王丽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陵县吉星照担保有限公司、陈素芹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齐昭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